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召开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对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公司持有96.36%的股权, 下称:金银湖公司)申请的银行授信5500万元提供全额担保的议案: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下称:中行永安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金银湖公司在2007年6月21日至2008年7月1日期间,向中行永安支行申请的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下被担保的银行债权之决算期(2008年6月15日或依据适用法律主债权数额能够确定的其他日期,以二者较早者为准)起两年。
公司为金银湖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下称:民生行福州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25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2007年6月21日至 2008年7月1日。对民生行福州分行之授信的担:合同,目前签署手续尚在办理。
截至本公告日,包含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按实际担保余额计算)24900万元(不含金银湖公司对母公司3000万元担保),其中母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参股子公司担保29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对外逾期担保。
来源:摘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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