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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弘酉水泥粉磨公司股金偿还案 两地法院判决截然相反

作者:谈书 任志勇… 出处:水泥商情网 更新时间:2008-11-30 11:50:49           ★★★

    昨日,广西人李某向记者反映,他和曹某受朋友杨谋松邀请以合伙人身份入股40余万元与杨谋松共同经营在重庆酉阳的公司,由于公司亏损,两合伙人分别在广西和重庆起诉,要求杨谋松偿还入股金。让人意外的是,案情、案由全都一样,但在重庆起诉的曹某顺利拿回了入股金,而相同情况的李某在广西却遭败诉。

    李某告诉记者,2005年,杨谋松和重庆弘扬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酉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酉公司),在弘扬公司不在场的情况下,董事长杨谋松邀请他和曹某两人入股公司,并约定分别出资40余万的曹某和李某为公司股东。李某称,不久后公司连连亏损,曹某和李某便要求杨谋松返还他们的全部入股金,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利息,却遭到了杨谋松的拒绝。

    酉阳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6月,曹某向酉阳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弘酉公司偿付自己40余万元入股金及按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资金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弘扬公司并未在场,双方的约定违反了《公司法》。法院因此认定曹某不具备股东身份,同时判弘酉公司偿付曹某入股金和利息。据悉,曹某昨日已经取回入股金。

    李某称,他以同样的理由和请求将杨谋松和弘酉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法院,法院同样认定李某不具备股东身份,但判令应由杨谋松本人偿付李某入股金,杨谋松不服,当即向贵港市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认定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向法院提出抗诉。

    覃塘区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再审后,按合伙人原则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并由李某支付一万余元的审理费用。“为什么别人能赢,而我却输了官司?”李某显得很无奈。

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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