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物价局了解到,从6月12日起,该局对渠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建筑用水泥的出厂价、销售价实行最高限价,价格水平为5月11日各企业的实际执行价格。
据悉,渠县物价局要求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2008年5月11日的水泥出厂价、销售价报物价局备案,以便对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并要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对所经营的水泥实行明码标价。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生产经营者,将按《价格法》规定从严查处。
据了解,四川省建筑用水泥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后,各级物价部门将对市场的水泥执行价格进行大检查,一旦发现厂、商家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将依法从严惩处。根据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可予以罚款100万元,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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