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蔬菜大棚买回的32吨水泥竟是劣质货,维权半年后方有结果。近日,莱阳市万第镇水口村菜农老宋收到了淄博某水泥厂赔偿的30吨水泥。他高兴地逢人便说:“要不是消协帮忙,我肯定要吃哑巴亏。”
原来,去年9月,宋先生为扩建蔬菜大棚,以每吨228元的价格买回淄博某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32吨。几天后,宋先生开始用新买的水泥施工,结果发现水泥凝性极差,根本无法使用。宋先生赶紧找到经销商,可商家让他找厂家解决。老宋按照水泥包装袋上的电话号码与厂家取得了联系。厂家于当月底派来技术人员,从尚未使用的10包水泥中分别抽了样,说拿回去化验后再答复。一直等到10月底,厂方才给老宋打来电话,称水泥经当地质检局检验后认定为合格产品,所以厂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老宋感到很恼火,为掌握水泥质量不合格的凭据,他从那些水泥中取出3公斤,于2007年11月15日送往烟台市质检局进行检验。市质检局于19日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老宋送来的水泥样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不合格”。拿着这份检验报告,老宋直接赶往淄博找到厂家理论,但厂家仍拒不认帐。
前不久,老宋来到当地消协诉说了自己的遭遇。莱阳消协很快与淄博厂家取得联系,提出由消协组织再次对老宋所购水泥抽样送检。但此时,消协工作人员却发现,老宋去年9月买来这32吨水泥至今已有6个多月,按国家有关规定,水泥需在出厂后3个月内检验才有法律效力。再次进行质检已无意义。面对受害菜农,消协工作人员感到了巨大的责任压力。经过反复向厂方讲明事实,宣传法律法规,终于使淄博厂方接受了消协调解方案,同意赔偿老宋30吨同规格同型号水泥。老宋历时半年的艰难维权,总算有了结果。
针对菜农老宋的遭遇,消协特别提醒农村消费者: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农民消费维权要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商品质量检测有期限,消协等部门受理投诉也有期限。一般消费投诉的有效期是一年,超过一年的,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因此,消费者投诉一定要及时,以免难以定性或超过法定时效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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